妹妹他处有房产 仍占哥哥一间屋 律师支招巧迁“空挂户口”

  发布时间:2013/9/2 22:34:17 点击数:
导读:妹妹他处有房产仍占哥哥一间屋律师支招巧迁“空挂户口”2013年8月30日A11:A11-以案说法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作者:杜鸿亮□杜鸿亮动迁降临,张先生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他妹妹的户口长期空挂在他家,请她迁走不答…

妹妹他处有房产 仍占哥哥一间屋

律师支招巧迁“空挂户口”

2013年8月30日    A11:A11-以案说法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杜鸿亮

 

□杜鸿亮

    动迁降临,张先生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他妹妹的户口长期空挂在他家,请她迁走不答应,到法院诉讼不受理。百般无奈之下,他找到了笔者。

    张先生在北站地区有一套两居室公有使用权房屋,屋内有5个户口,为张先生全家3口及张妹妹和其儿子。张一家住在20平方米大间,妹妹和她儿子实际居住在他处,但一直占用着小间放东西。张认为,妹妹属于“空挂户口”,目的在于等待分享动迁利益,妹妹表示,当时分配房屋时就有了名字,不同意迁出。张向法院提出迁出妹妹户口的诉讼,法院认为,这属公安管理范畴,不予立案受理。

    笔者首先调取了该房屋历史调配单和承租信息,原来该房屋原属张父母单位调配,当时分配单上确有5人名字。另外,妹妹单位曾增配过房子,之后她用于置换,并已出租,她全家实际居住在其公婆家。

    查清上述事实后,笔者建议张先生改变策略,把向法院提起“迁户口”诉讼改为提起“迁东西”诉讼,确认妹妹并非共同居住人,间接达到迁走妹妹“空挂户口”目的。张先生同意后委托笔者向法院提出要求其妹妹将存放物品迁走的诉讼。

    法院接受了此案审理,笔者提出张先生女儿已成年,与张居住一室不便,而张先生妹妹他处有房屋,本处房屋应首先满足现在居住人居住需要,妹妹应当将占据的房屋物品迁走。法院查明,张先生妹妹在他处确有房屋,且未实际居住,法院判决张先生妹妹在30天内将物品迁出。

【律师评析】

    “空挂户口”的迁让诉讼一直是公有房屋使用权纠纷的焦点,其主要目的是在拆迁中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从而得到动迁安置。在上海司法实践中,凡提出迁出“空挂户口”的直接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而要认定非共同居住,难度很大。

    本案中,笔者转换了思路,从提起“迁户口”改提起“迁东西”,通过法院查清事实间接认定张的妹妹并无实际居住,为维护其拆迁权益奠定了基础。

    在法院判决6个月后,该房屋拆迁,拆迁单位根据上述判决,认为张先生妹妹与其子属于“空挂户口”,并非共同居住人,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最后张先生一家三口作为安置对象分到了新房,拆迁权益得到维护。 (作者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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