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放贷延期 业主反悔卖房

  发布时间:2013/9/2 22:53:06 点击数:
导读:银行放贷延期业主反悔卖房法院:保护房产交易稳定性2013年8月16日A08:A08-以案说法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焦春伟【案情简介】江先生与赵先生于2012年8月26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江先生出资200万元购买赵先…

银行放贷延期 业主反悔卖房

法院:保护房产交易稳定性

2013年8月16日    A08:A08-以案说法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焦春伟

【案情简介】

    江先生与赵先生于2012年8月26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江先生出资200万元购买赵先生一套房屋,2012年10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11月30日前办理交房手续,江先生银行贷款必须在 “房产交易中心出具他项权利证,且将该他项权利证书交付银行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至赵先生的银行账户”。

    签约后,双方合同履行顺利,江先生按约定付清了首付100万元,剩余100万元银行贷款审批手续也获得通过,双方还办妥了过户和交房手续。但出乎所料的是,银行一直未能放款,原定2012年12月15日前所放的款项,直到2013年1月4日才付至赵先生银行账号。赵先生认为,自己出售房屋是为了换房,由于银行放款延迟,使自己无法付款购买另一套房,并承担了高额违约金,江先生应对此承担责任,遂要求解除合同,将房屋产权恢复自己名下,双方因此发生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无足够证据证明银行放贷存在延迟,即便可证明,贷款支付方主要是银行,而银行放款存在一定时间差是正常的,况且本案的时间差尚在可容忍的范围内,为保证交易的稳定性,法院驳回了赵先生解除合同的诉请。

【律师评析】

    近期随着房价上涨,二手房买卖纠纷有增长趋势。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有一个基本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上海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对于处理双方的纠纷尤为重要,一般说来该合同正文的第九条、第十条以及补充条款一,以及附件三付款协议都是非常重要的条款。

    本案中,卖方赵先生认为买方江先生违约,主要是双方在附件三付款协议中,约定了银行贷款应当于出具他项权证且将该他项权证送达银行后的10个工作日付款,因此赵先生认为10月31日过户,那么银行贷款理应在12月15日前付清,然而银行在2013年1月4日才实际支付,迟延了18天,所以要求解约。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先生无法提供银行到底是哪天收到了他项权利证书的证据,即无法证明10个工作日的起算时间是哪一天,因而也就无法证明江先生存在付款迟延。

    上述理由是本案定案的理由之一,但更重要的一点是人民法院要保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案中买卖双方的合同除了最后一笔银行贷款外其余已经履行完毕,房屋已经过户到江先生名下,房屋也已经实际交付给了江先生。如果判决合同解除,那么就意味着房屋产权要回转,而房屋还要由江先生退还给赵先生,这是非常不利于交易稳定性的,更何况本案中江先生也确实没有迟延履行的主观恶意,因此,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系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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