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离婚该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3/9/2 23:27:15 点击数:
导读:婚房囧事系列(十四)夫妻共有房屋,离婚该怎么分2013年7月5日A08:A08-以案说法·信息总汇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赵星海案情:范某(男)与周某(女)是夫妻。2008年5月,两人于婚前购买一套房屋。2008年6月,范…

婚房囧事系列(十四)

夫妻共有房屋,离婚该怎么分

2013年7月5日    A08:A08-以案说法·信息总汇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赵星海

案情:

    范某 (男)与周某 (女)是夫妻。 2008年5月,两人于婚前购买一套房屋。 2008年6月,范某给周某一份协议书: “今购买房屋一套,产证上登记为两人共有。今后无论结婚与否,房屋均归周某所有。” 2008年7月,范某与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共同共有。 2009年1月,双方签订结婚协议,内容为:男方对女方必须一生相爱,不得有不公平,若做不到,女方有权提出离婚,孩子的教育抚养权归女方,为保证孩子的生活教育条件,家中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

    2013年,范某起诉离婚,但双方对该套房产的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判决:

    1.范某在购房时,虽有单方承诺产权归周某一人所有,但是在之后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产权登记时,仍然登记为范某与周某双方共有,故应以产权登记作为确定产权份额的依据。

    2.关于结婚协议一节,该协议发生在2008年是出于男方在结婚后对与妻子发生纠纷中的承诺,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并非针对离婚的财产约定,故在本案中不作为分割依据。

    3.考虑到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为周某所有,周某支付范某房产净值45%的折价款。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2008年6月,范某书写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房屋是否系周某个人财产?

    本案中,原被告系以两人名义购买的争议房屋。其后,原告向被告书写了协议书,表示房屋归被告所有。在签订协议后的一个月,原被告前往办理过户手续时,仍然依照两人的名义对房屋进行了登记,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所以,依照后行为变更前行为的法律规定,双方已经按照实际行为变更了之前的约定。故法院判决房屋为双方共有。

    2.2009年1月,双方签订结婚协议,范某表示若离婚全部财产归周某所有是否作为本案中处理房屋的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以上规定,范某书写的婚内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该协议也不符合婚内财产约定的规定,故法院按照实际情况处理离婚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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