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商品房提前交易起纠纷法院判决买家为善意取得胜诉

  发布时间:2013/9/2 23:07:08 点击数:
导读:配套商品房提前交易起纠纷法院判决买家为善意取得胜诉2013年8月2日A12:A12-以案说法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杜鸿亮【案情简介】张三拥有一套动迁配套商品房(以下简称“配套商品房”),该房需满3年过户。由于资…

配套商品房提前交易起纠纷

法院判决买家为善意取得胜诉

2013年8月2日    A12:A12-以案说法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杜鸿亮

【案情简介】

    张三拥有一套动迁配套商品房(以下简称“配套商品房”),该房需满3年过户。由于资金紧张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预售协议》,约定张三提前将这套动迁安置房卖给李四,双方明确该房屋因政策限制尚未取得产权证暂时不能过户,待取得产证时,张三配合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至李四名下。李四在对该房屋装修后住了3年,直到该房屋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正当李四与张三商议办理产权过户之际,突然接到王二的起诉状,王二称其为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权利人,张三将该房屋卖给李四时未取得王二的同意,侵犯了王二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房屋预售协议》无效,并要求李四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没有支持王二的诉讼请求,判决《房屋预售协议》合法有效,李四有权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律师评析】

    本案系买卖未取得产权证的动迁安置房引起的争议,现实中还未上市的动迁配套商品房买卖大量存在。但买卖配套商品房,也因产权人不明、限制产证取得时间等原因,很容易产生各种纠纷。

    本案,王二正是以安置权利人身份提出对系争房屋用于权益,请求确认《房屋预售协议》无效,如果王二的主张得到支持,李四必将损失巨大。笔者作为李四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并向法院发表了如下意见:其一,根据律师调阅的 《配套商品房供应单》,李四有理由相信张三为该房屋唯一的权利人;其二,无论王二是否为安置权利人,李四事先并不知王二其人,不存在损害王二权利的恶意;其三,李四取得该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其四,李四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居住至今。因此,李四应为善意的第三人,根据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预售协议》应合法有效,李四有权取得该房屋产权。法院最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信了笔者的意见,判决李四胜诉。

    配套商品房如果提前交易,往往因为交易的周期长,涉及人员多,因此比较容易发生纠纷,在本案中非常幸运的是,在张三的配合下律师成功地调取《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如果张三不配合,或者张三的配偶、子女以共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且该房屋确实涉及到配偶和子女的份额,则可能由于没有共有人的同意而导致合同无效,李四将损失惨重。

    (作者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房地产律师)

 

上一篇:精神病患者“出售”房屋给继子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下一篇:房屋限购无法过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