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遗嘱,哪个作数?

  发布时间:2013/9/3 13:56:15 点击数:
导读:协议、遗嘱,哪个作数?2013年3月29日A09:A09-以案说法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作者:焦春伟  □焦春伟案情回放:阮老伯与何阿婆是夫妻,两人共有四个子女。2006年何阿婆因病去世,阮老伯与四个子女一起召开了一个家…

协议、遗嘱,哪个作数?

2013年3月29日   A09:A09-以案说法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焦春伟

  □焦春伟

案情回放:

    阮老伯与何阿婆是夫妻,两人共有四个子女。 2006年何阿婆因病去世,阮老伯与四个子女一起召开了一个家庭会议,对于登记在阮老伯和何阿婆名下的一套房屋协商如何处理,协商后形成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书约定“1、该房屋归父亲,暂不交易。 2、待父亲百年后,房屋归四子女支配合理使用。 ”阮老伯和四个子女一起签字确认。 2010年5月阮老伯因病去世,子女在协商房产处理的过程中,大儿子拿出一份阮老伯的字条,内容为“我的留言,我的一份房产让给大儿子国华。 ”签字日期为2008年10月5日。其他子女对于此份遗嘱均不认可,双方产生激烈矛盾。因此大儿子将其他兄弟姐妹告上法庭要求独自继承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房屋属于何阿婆的一半产权按照法定继承由四子女和阮老伯共同继承,属于阮老伯的遗产则由大儿子阮国华一人继承。

律师评析:

    本案审理中涉及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家庭协议中表述“某处房屋归父亲暂不交易”是否意味着其他子女放弃了继承何阿婆房屋的权利。从字面理解确实有归父亲的表述,但是如果结合上下文来看则另有含义,一方面该协议后半句话表明了老人百年后四子女共同继承房屋的意思,也就是说子女并没有放弃继承权;另一方面阮老伯留言的字条表述为“我的一份房产给大儿子国华”说明阮老伯也认为自己仅有部分产权,因此该协议书并不能得出其他子女放弃母亲继承权的意思,而仅仅表明父亲在当时暂不处理遗产的意思。

    第二个问题阮老伯的字条是否属于遗嘱。字条上并未标明遗嘱字样,但是字条中有“留言”字样,留言是在不能见到子女的时候以书面方式留下的话,因此很显然这里不能见到子女是指老人百年后,更何况他把字条交给大儿子阮国华的行为也表明了立遗嘱的意思,因此可以认定为遗嘱。

    最后关于协议和遗嘱如何适用问题。本案中的协议实际上也是一份遗嘱,主要体现的也是产权人如何处理百年之后房屋的问题,而随后留下的字条也是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该以后立遗嘱为准。

    (作者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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