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判决女方得多少?

  发布时间:2013/9/3 14:21:18 点击数:
导读: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法院判决女方得多少?2013年2月1日A08:A08-以案说法·广告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杜鸿亮案情介绍张先生和李女士都是“80后”青年,热恋时购置了200多万元的一套房产,男…

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离婚时法院判决女方得多少?

2013年2月1日   A08:A08-以案说法·广告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杜鸿亮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李女士都是 “80后”青年,热恋时购置了200多万元的一套房产,男女方均列名产权证。张先生父母给付首付款60万元,主贷人是张先生,贷款150万元。开发商交房后,张先生与李女士入住该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至婚前止,该房产还款账户已归还本息22万元。婚后不久小夫妻就吵闹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但仍继续还贷28万元。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分割分歧巨大。

    双方确认离婚时未还贷款约135万元,该房产现价值440万元,张先生认为婚前女方未出资,婚后双方收入不丰,还要应付日常开销,根本无力负担每月9000余元的还贷压力,还款来源均为自己父亲给付,故李女士无权分割房产。李女士认为自己是房屋权利人之一,应当根据同等比例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购置款来源主要是张先生的父亲,而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确认男女双方虽然均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但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张先生、李女士在购置该房屋中各自的付出和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故确认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并归还剩余贷款,李女士取得该房屋净值的20%且自行解决住房。

律师评析

    本案所列案件纠纷较为常见,本案中女方表示曾经出资购房,但由于缺乏证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而男方较完整地提供了首付款的付款凭证和往来资金明细。因此法院确认是由男方个人财产完成了首付,鉴于双方婚姻时间较短,女方仅凭产权登记就要求对半分割,有失公允,在本案中法院考虑了出资、婚前还贷、婚后还贷、还贷来源、结婚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而作出了判决,对现实生活处理类似纠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作者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上一篇: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分? 下一篇:婚前赠与房屋变更登记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