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购房受骗未登记 依法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9/3 14:22:56 点击数:
导读:出资购房受骗未登记依法维权获支持2013年2月1日A08:A08-以案说法·广告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焦春伟案情回放傅杰与孙胜是好朋友,2006年孙胜通过朋友了解到一个投资房产的机会,因为自己资金不够所以想邀请傅杰…

出资购房受骗未登记 依法维权获支持

2013年2月1日   A08:A08-以案说法·广告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焦春伟

案情回放

    傅杰与孙胜是好朋友,2006年孙胜通过朋友了解到一个投资房产的机会,因为自己资金不够所以想邀请傅杰一起购买,恰好此时傅杰手上也有些闲钱,所以两人共同投资购买了一套商铺。商铺总面积350平方米,共计52万余元,其中孙胜出资30万元,傅杰出资22万元,通过银行账号转入孙胜名下,同时孙胜给傅杰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现收到傅杰购买上海市某某路某某号商铺的房款22万元”。购房手续是傅杰一人办理的,购房后房屋一直出租,租金一半支付给傅杰,因按时支付租金,孙胜称产权证由他保管,傅杰也没有多想。两年后,傅杰做生意想用房子抵押周转一下,要用房产证,但是孙胜百般推脱不肯拿出产证,这让傅杰有些起疑,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得知登记在孙胜名下,傅杰多次找孙胜交涉无果,只得将孙胜告上法院。法庭上傅杰称自己出资购房的,而孙胜称22万元是向傅杰借款,一半房租支付是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傅杰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清楚,因此判决该房屋傅杰占42%产权。

法律分析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是本案中傅杰请求确权的法律基础。司法实践中不乏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出现此种纠纷时,登记权利人一般以物权的公信原则主张以登记为准。实际上此种意见并不全面,公信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而本案中对于孙胜而言,傅杰并非是不特定的第三人,而是对于房屋有过出资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孙胜不能以物权的公信力进行抗辩,而应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核实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傅杰出资2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只不过孙胜认为是借款,而傅杰认为是房款。该笔钱性质认定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为此傅杰提供了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即孙胜开具的收据,如果该笔款项是借款的,那么显然收据上应该注明是借款,且要注明还款日期,而不会注明是收到傅杰购房款,况且每月支付一半房租的客观情况也印证了傅杰是产权人的事实,人民法院因此支持了傅杰的诉请。

    需要顺便说明的是,目前由于限购、限贷原因以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非常多,如果一旦发生纠纷是否允许实际权利人确权,恢复房屋所有权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目前限购政策的,那么很有可能将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作者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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