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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长府房征〔2014〕7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长宁少年科技指导站,南至天山路,西至天山路680弄5号,北至天山路700弄5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天山路680弄1-4号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