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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7]8号 |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大连路,南至杨树浦路,西至平凉路、杨树浦路,北至平凉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图为准,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平凉路/杨树浦路(临潼路~大连路)道路拓宽工程及新建平凉路绿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7年 11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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