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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7]7号 | ||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规划曲阳路、太平桥支路,南至物华路,西至沙泾港,北至天虹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图为准,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曲阳路新辟工程配套绿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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