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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虹府房征[2016]12号) |
虹府房征[2016]1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弄地,南至昆明路,西至保定路,北至唐山路。土地面积25173.1平方米。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117街坊(唐山路908号地块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