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律咨询热线
138 1643 746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7]5号 |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东沙虹港路、南至沙虹路、西至沙泾港、北至四平路。(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400、401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7年 6 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