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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虹府房征[2016]10号) | ||
虹府房征[2016]10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天潼路202号-252号(双号)、464号-502号(双号),478弄全部;乍浦路66-82号(双号);崇明支路5-11号(单号);江西北路58号;吴淞路109号-123号(单号);头坝路97号(部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图及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天潼路(河南北路—吴淞路)拓宽改建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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