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2/7/16 22:03:46 点击数:
导读: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解读材料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征收律师常律师2022-07-0922:00发表于上海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

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征收律师常律师 2022-07-09 22:00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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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文件有效期已届满。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市房屋管理局对73号文开展修订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重新发布。 


本次修订,在总体维持73号文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合并整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的部分内容。


一是从24号文中保留沿用的条款包括,政府职责(第二条)、组织领导与部门分工(第三条)、信息化管理(第四条)、旧城区改建的就近地段范围(第七条)、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第八条),作了局部文字修正;对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报送时间(第五条)、房屋征收工作的启动(第六条)两项条款,根据征收实际进行部分修订。


二是从13号文中保留沿用的条款包括各部门协同(第九条)、企事业单位被征收事项的告知(第十条)、房屋补偿的方式(第十一条)、早签早搬的奖励措施(第十二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三条)、市场租赁关系的处理(第十四条)、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作了局部文字修订。


三是基本保留73号文全部条款,包括第一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对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决定(第十八条)根据征收实际进行修订,对文书送达(第二十条)修订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送达义务。

常敬泉 律师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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