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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1:系争房屋系产权房,所涉被征收人应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所涉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在产权人之间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系争房屋征收前出租)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系产权房,系争房屋所涉被征收人应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所涉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在产权人之间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系争房屋征收利益共计人民币5,033,230.67元,其中大病补贴人民币30,000元归吴3所有,剩余征收利益人民币5,003,230.67元则应由系争房屋产权人按照各自享有之产权份额进行分割。
对于部分产权人所称居住面积、搭建、实际居住等情节,鉴于所涉情节均发生于产权份额继承分割确认之前,故对前述征收利益分割原则并无影响。
至于搬迁补偿费用,因系争房屋发生征收前长期对外出租,所有房屋产权人均非系争房屋发生征收时之实际居住人,故此项费用仍应由所有产权人按照各自享有产权份额进行分配。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原告吴3、张4、吴1与被告吴2、R等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吴3、张4、吴1(下称吴3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吴3三人应得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下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922,476.37元;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下称系争房屋)原系吴某1名下私房。吴某1、吴某2去世后,吴3、吴6、吴7、吴8、吴9、吴2及R以(2018)沪0101民初4XXX号案件涉讼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继承分割,该案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吴某1名下系争房屋由吴3、吴6、吴7、吴8、吴9各继承1/6产权份额,由吴2、R各继承1/12产权份额。
上述继承人后续未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另查明:吴3、吴6曾因系争房屋对外出租及租金分配事宜以(2019)沪0112民初451XX号案件涉讼,该案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系争房屋于征收发生前长期对外出租。
再查明:2020年5月15日,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20年9月22日,经最终结算并经系争房屋所有产权人签字确认,系争房屋共获征收利益计人民币5,033,230.67元。上述征收利益尚未实际发放。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系产权房,系争房屋所涉被征收人应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所涉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在产权人之间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系争房屋征收利益共计人民币5,033,230.67元,其中大病补贴人民币30,000元归吴3所有,剩余征收利益人民币5,003,230.67元则应由系争房屋产权人按照各自享有之产权份额进行分割。对于部分产权人所称居住面积、搭建、实际居住等情节,鉴于所涉情节均发生于产权份额继承分割确认之前,故对前述征收利益分割原则并无影响。至于搬迁补偿费用,因系争房屋发生征收前长期对外出租,所有房屋产权人均非系争房屋发生征收时之实际居住人,故此项费用仍应由所有产权人按照各自享有产权份额进行分配。对于吴3三人诉请之费用利息,因征收利益具体分割须待判决生效后方可确定,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吴3就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征收利益应得征收补偿款人民币863,871.77元;
二、确认被告吴6、被告吴7、被告吴8、被告吴9就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征收利益各自应得征收补偿款人民币833,871.78元;
三、确认被告吴2、被告R就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征收利益各自应得征收补偿款人民币416,935.89元;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