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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8: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朱某1作为非产权人一并获得安置,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朱某1作为非产权人一并获得安置,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原告莫8与被告莫6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8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市黄浦区XX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吉祥弄房屋)征收补偿款8,104,048.93元全部归六原告所有。
2020年9月4日,莫9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A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吉祥弄房屋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65.604平方米,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次日,莫9与上海市A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黄浦区508-514街坊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
本院认为,张某户籍虽不在该处,但自2010年与莫某1结婚后长期在该处居住,应予认定为同住人。莫某2户籍在该处并随父母同住,但现仍系未成年人,莫某1、张某作为其监护人,可酌情多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莫9户籍在该处并长期居住,属于同住人。
朱某某虽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被安置,但该房屋应系其父母共同财产,且其父亲在该房屋遇拆迁前已去世,朱某某因继承取得该房屋部分不动产权,故不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朱某某户籍后迁来吉祥弄房屋,随莫9同住于此,属于同住人。
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朱某1作为非产权人一并获得安置,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不符合同住人资格。据此,判决。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