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8: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朱某1作为非产权人一并获得安置,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发布时间:2022/1/8 23:33:21 点击数:
导读:案例108: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朱某1作为非产权人一并获得安置,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不符合同住人资格。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裁判要

案例108: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朱某1作为非产权人一并获得安置,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朱某1作为非产权人一并获得安置,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8等与莫9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莫保兴等与莫凤娣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1民初16060号

原告莫8与被告莫6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8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市黄浦区XX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吉祥弄房屋)征收补偿款8,104,048.93元全部归六原告所有。

2020年9月4日,莫9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A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吉祥弄房屋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65.604平方米,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次日,莫9与上海市A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黄浦区508-514街坊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

本院认为,张某户籍虽不在该处,但自2010年与莫某1结婚后长期在该处居住,应予认定为同住人。莫某2户籍在该处并随父母同住,但现仍系未成年人,莫某1、张某作为其监护人,可酌情多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莫9户籍在该处并长期居住,属于同住人。

朱某某虽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被安置,但该房屋应系其父母共同财产,且其父亲在该房屋遇拆迁前已去世,朱某某因继承取得该房屋部分不动产权,故不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朱某某户籍后迁来吉祥弄房屋,随莫9同住于此,属于同住人。

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朱某1作为非产权人一并获得安置,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不符合同住人资格。据此,判决。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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