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7:私房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均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亦是征收安置人员,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

  发布时间:2022/1/19 0:34:10 点击数:
导读:案例117:私房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均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亦是征收安置人员,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

案例117:私房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均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亦是征收安置人员,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征收补偿款中,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应由认定居住困难人口的12人均分,每人得102,725.705元。至于房屋价值补偿款以外的其他利益,多体现对实际使用人居住安置的补偿,但部分奖励补贴与房屋产权人签约相关联,实际使用人之外的其他继承人亦可酌情分得。

其中,装潢补偿款以及奖励补贴中的搬家奖励、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等对实际居住人的补贴,宜由征收前实际居住在内的秦某6、秦16、秦8、秦6四家取得。

关于房屋出资重建情况,因时间久远,各方就出资具体情况陈述有所不同,但根据各方陈述,可确认秦某4及秦15两家因居住外地,未参与重建,再结合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法院酌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及部分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由出资人及居住人即除却秦某4、秦15外的其余八兄弟姐妹均分。

其余奖励补贴比照遗产继承予以酌情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

秦8、秦23、秦22、秦6、秦21、秦16、秦17、秦15、秦2、秦13、秦晓14、江12均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亦是系争房屋的征收安置人员,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

秦6方于一审审理期间提供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及家庭内部协议书》上仅有由秦16、秦6签名,未有其他权利人的签名,亦未得到所有权利人的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书不能作为家庭内部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认定正确。秦6方上诉请求依据该协议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基于系争房屋产权产生的房屋价值补偿款及相应的补贴、奖励等应由房屋权利人取得;系争房屋在被征收过程中经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林10、秦16、秦8、吴9、秦某2、林某、秦6、方1、秦某1、陆某1、陆7、江24共12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上述12人可分得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

秦8、秦6、秦16、江12为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产权人,故与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相关的按期搬迁奖等应归其所有。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方1等与秦2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

上诉人秦6、方1、秦某1、陆某1、陆7(以下简称秦6方)因与被上诉人秦8、吴9、秦某2、林某、林10(以下简称秦8方),被上诉人秦11(以下简称秦16方),被上诉人江12(以下简称江24方),被上诉人秦2、秦13、秦14、秦15(以下简称秦2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536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6方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536x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秦6方获得2,535,000元征收补偿款或发回重审。

秦8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秦8方共同分得2,000,000元,五人之间份额无须法院分割。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争房屋无土地使用证及产权证,建造于(20世纪)二十年代,原为一层半木结构,建筑面积40平方米。该房于2005年3月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于2005年至2007年之间拆除重建,为四层楼房,其中一层由秦某6一家居住,二层由秦16一家居住,三层由秦某2、秦8居住,四层由秦6一家居住。

2020年7月23日,秦16、秦6作为代理人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被征收人为秦某3(亡)、秦某4、秦15、秦17、秦21、秦8、秦6、秦22、秦16、秦23、江12等,明确系争房屋系私房,房屋用途居住,认定建筑面积全幢:58.2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192.43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4,443,291.54元;房屋装潢补偿款42,486元、奖励补贴合计2,488,230元(含按期签约奖641,000元、搬迁奖励50,00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配合签约奖869,8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582,00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192,430元)。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信息为:林10、秦16、秦8、吴9、秦某2、林某、秦6、方1、秦某1、陆某1、陆7、江24共12人,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1,232,708.46元。选择货币补偿征收款总计8,206,716元。其中方1已取得征收补偿款2,535,000元,秦16已取得征收补偿款3,021,716元,江24已取得征收补偿款650,000元,余下2,000,000元经由秦8方申请,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于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系争房屋系私房,秦某3及其配偶秦某5均于上世纪90年代死亡。2020年系争房屋经征收,获得征收补偿款8,206,716元及其他奖励费70,000元。系争房屋2005年曾予以翻建,各方确认系争房屋属秦某3所有且翻建后增加的建筑面积对应的价值部分也作为秦某3的遗产,予以准许。秦某3、秦某5生前系夫妻关系,故征收补偿款中的房屋价值补偿款应作为二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两被继承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其遗留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形式予以继承分割。征收补偿款中,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应由认定居住困难人口的12人均分,每人得102,725.705元。至于房屋价值补偿款以外的其他利益,多体现对实际使用人居住安置的补偿,但部分奖励补贴与房屋产权人签约相关联,实际使用人之外的其他继承人亦可酌情分得。其中,装潢补偿款以及奖励补贴中的搬家奖励、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等对实际居住人的补贴,宜由征收前实际居住在内的秦某6、秦16、秦8、秦6四家取得。关于房屋出资重建情况,因时间久远,各方就出资具体情况陈述有所不同,但根据各方陈述,可确认秦某4及秦15两家因居住外地,未参与重建,再结合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法院酌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及部分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由出资人及居住人即除却秦某4、秦15外的其余八兄弟姐妹均分。其余奖励补贴比照遗产继承予以酌情分割。关于秦8、吴9出具的《承诺书》,此系二人为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所作出的明确意思表示,应予以认可。现各方就该《承诺书》所称的拿出货币对应的征收利益存在争议,法院认为,秦8作为秦某3、秦某5的子女,本身在作为遗产的征收权益中即享有利益,基于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承诺书》提及的拿出货币应指二人因户籍迁入系争房屋而享有增加的权益,既包括二人的居困补贴,也包括秦8因户口迁入而实际居住对应的征收权益,考虑秦某2亦曾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且《承诺书》明确秦8、吴9的征收分配与其无关,酌定秦8、吴9因户口迁入而增加的征收权益总计为250,000元,该钱款中的30%由秦6、秦某6、秦16三人均分,即分别为25,000元,20%由其余六名兄弟姐妹各得8,333元。综合以上共有物分割及继承情况,酌定秦8方五人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总计1,119,319元,秦16分得858,412元,秦23、秦21、秦17、秦22各分得715,148元,秦6方五人共分得1,269,315元,江24方共分得858,412元,秦2、秦13、秦晓14三人共分得655,333元,秦15分得655,33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为秦某3、秦某5夫妇生前所有的私房。秦某3、秦某5夫妇去世后,由继承人秦8、秦23、秦22、秦6、秦21、秦16、秦17、秦15、秦某4、秦某6继承。后秦某4、秦某6亦先后去世,二人可继承秦某3、秦某5的遗产份额分别由各自的转继承人秦2、秦13、秦晓14和江12继承。因此,秦8、秦23、秦22、秦6、秦21、秦16、秦17、秦15、秦2、秦13、秦晓14、江12均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亦是系争房屋的征收安置人员,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秦6方上诉请求依据该协议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秦6方上诉称委托书包括代理签署处理征收利益的分割及江24的结婚证有伪造可能,但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基于系争房屋产权产生的房屋价值补偿款及相应的补贴、奖励等应由房屋权利人取得;系争房屋在被征收过程中经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林10、秦16、秦8、吴9、秦某2、林某、秦6、方1、秦某1、陆某1、陆7、江24共12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上述12人可分得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秦8、秦6、秦16、江12为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产权人,故与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相关的按期搬迁奖等应归其所有。一审法院酌情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所作的分割,尚属合理,可予维持。秦8方虽对一审判决部分持有异议,但未提起上诉,故不予审查。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有2,535,000元由方1领取,并存入方1名下账户内,一审审理中秦6方明确其五人间份额无需法院分割,故一审判决方1向各方权利人支付征收补偿款,亦无不当。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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