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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 王1、王2虽均为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但王1曾为浦东南路房屋的套配购房人之一,套配房屋人均面积按当时政策不属于居住困难,其成年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生活过;王2系成都北路房屋拆迁的被安置人之一,拆迁安置房屋人均面积按当时政策亦不属于居住困难,故一审法院认定王1、王2属于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并无不当。 王1对王3户内的王某1、王某2、王某3、张某的居住问题提出异议,即使其所提异议成立,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亦均为XX户及XX户XX户内人员,王1并不能因此分得征收利益,且王3户及王5户均希望维持一审判决,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可予维持。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2民终73X号 上诉人王1,上诉人王2因与被上诉人王3、王某1、王某2、王某3、张某(以下简称王3户),被上诉人许某1、许某2、王5、许6(以下简称王5户),被上诉人薛7、王8(以下简称王8户),被上诉人王9及原审被告王10共有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563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1上诉请求: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563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王2上诉请求: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563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王2与王3户、王5及许6共同取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其中王2取得919,690元; 王3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共计6,287,826.55元,由王3户六人共同分得5,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争房屋征收所得利益情况:2019年12月14日,王5作为系争房屋被征收人的代理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以下简称征收协议)明确:系争房屋类型旧里、性质公房,用途居住;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32.4000平方米。 二审认为,王1、王2虽均为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但王1曾为浦东南路房屋的套配购房人之一,套配房屋人均面积按当时政策不属于居住困难,其成年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生活过;王2系成都北路房屋拆迁的被安置人之一,拆迁安置房屋人均面积按当时政策亦不属于居住困难,故一审法院认定王1、王2属于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并无不当。王1对王3户内的王某1、王某2、王某3、张某的居住问题提出异议,即使其所提异议成立,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亦均为XX户及XX户XX户内人员,王1并不能因此分得征收利益,且王3户及王5户均希望维持一审判决,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可予维持。综上,王1、王2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常敬泉 律师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扫描二维码 添加微信 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西楼27B 联系电话:13816437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