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7:考虑到承租人变更的继受顺序,以及变更至今已经十余年,在补偿款分割诉讼中提出承租人变更的异议,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

  发布时间:2022/7/24 13:41:34 点击数:
导读:案例227:考虑到承租人变更的继受顺序,以及变更至今已经十余年,在补偿款分割诉讼中提出承租人变更的异议,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

案例227考虑到承租人变更的继受顺序,以及变更至今已经十余年在补偿款分割诉讼中提出承租人变更的异议,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律师解读:

叶某1认为变更承租人时其未参与,叶某5承租人不适格,但孙某身故后,在承租人资格的继受顺序上,叶某5的顺位高于叶某1,故该承租人的变更没有明显不当之处,对此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叶某5与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较叶某1更为紧密,叶某5变更成为承租人已十余年,而叶某1方在本案诉讼前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现叶某1方仅以叶某1未同意过承租人变更为由,否定叶某5的承租人身份,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亦无不妥。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叶某5是承租人,可以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叶某1认为变更承租人时其未参与,叶某5承租人不适格,但孙某身故后,在承租人资格的继受顺序上,叶某5的顺位高于叶某1,故该承租人的变更没有明显不当之处,对此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叶某1方上诉不认可叶某5的承租人身份,鉴于叶某5与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较叶某1更为紧密,叶某5变更成为承租人已十余年,而叶某1方在本案诉讼前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现叶某1方仅以叶某1未同意过承租人变更为由,否定叶某5的承租人身份,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亦无不妥。由于系争房屋除承租人外,其余户籍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资格,故一审法院认定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由承租人叶某5分得,并基于叶某5的自愿给付,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亦无不当。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317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1、叶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3、叶某4

上诉人叶某1、叶某2(以下简称叶某1方)因与被上诉人叶某5、叶某3、叶某4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某1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叶某5及叶某1各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的二分之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叶某5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共计1,688,350.42元,并购买一套产权调换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叶某5是承租人,可以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叶某1认为变更承租人时其未参与,叶某5承租人不适格,但孙某身故后,在承租人资格的继受顺序上,叶某5的顺位高于叶某1,故该承租人的变更没有明显不当之处,对此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叶某1方上诉不认可叶某5的承租人身份,鉴于叶某5与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较叶某1更为紧密,叶某5变更成为承租人已十余年,而叶某1方在本案诉讼前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现叶某1方仅以叶某1未同意过承租人变更为由,否定叶某5的承租人身份,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亦无不妥。由于系争房屋除承租人外,其余户籍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资格,故一审法院认定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由承租人叶某5分得,并基于叶某5的自愿给付,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一、叶某5分得上海市XX路XX号房屋的征收款501,439元,分得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调换房屋;二、叶某3、叶某4分得上海市XX路XX号房屋的征收款100,000元;三、叶某1、叶某2分得上海市XX路XX号房屋的征收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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