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0: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的上海人,若婚后在被征收房屋居住至征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黄浦法院认为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9/5 22:22:28 点击数:
导读:案例310: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的上海人,若婚后在被征收房屋居住至征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黄浦法院认为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

案例310: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的上海人,若婚后在被征收房屋居住至征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黄浦法院认为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律师解读:

户籍不在册人员,一般不属于同住人,甚至都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外地配偶因结婚在系争房屋连续居住5年以上。

本案是笔者遇到的第一例当事人户籍在本市他处,因连续居住至房屋征收,后来被法院认定为同住人的特殊案例。这只是一审判决,中院是否持相同意见,不知道。

对于一审法院的观点是否正确,作者不表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户籍在本市他处,但婚后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满一年,且实际使用系争房屋至征收,符合同住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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