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7:若当事人与系争房屋以及承租人无关联,在各方均不符合同住人的情况,该当事人也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发布时间:2023/9/24 16:27:21 点击数:
导读:案例317:若当事人与系争房屋以及承租人无关联,在各方均不符合同住人的情况,该当事人也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案情简介

案例317:若当事人与系争房屋以及承租人无关联,在各方均不符合同住人的情况,该当事人也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1与马某2系父子,被告杨某1与杨某2系父子,案外人蔡某系马某1岳母,蔡某系杨某1母亲。五人户籍均落入系争房屋,蔡某系承租人,但马某1系离婚后才迁入系争房屋。现蔡某去世,原被告因征收补偿款归属问题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认为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被告观点:系争房屋就由蔡某一人居住直至其过世。两被告的户籍系应蔡某要求而迁入的。两原告从未居住系争房屋,马某1户籍迁入是在与杨某(蔡某之女)离婚后迁入的。被告认为其一方属于居住困难,征收补偿利益应归被告所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马某1在离婚后,与系争房屋及承租人均已无关联,虽其与前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其居住系争房屋,但并不因此即享有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利,故原告亦不构成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而不居住情形。马某2在未成年时上学期间,不排除为上学便利而有居住的情况,但即便有此类居住情况也应当并非长期稳定,且属对其帮助性质,故综上两原告均非系争房屋同住人。

两被告则均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故也不具有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现系争房屋承租人于征收决定作出前已过世,户籍在册的原、被告四人均非系争房屋同住人,原告马某1更是与系争房屋及承租人无关联,故本案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原告马某2与两被告之间酌情分配,补偿款可由三人基本均分,安置房屋则基于双方人员情况,由两被告购买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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