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27:原告在房屋征收时属于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对征收补偿利益多分的情况下,能否向其监护人提出要求补偿的诉求?

  发布时间:2023/10/6 16:35:36 点击数:
导读:案例327:原告在房屋征收时属于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对征收补偿利益多分的情况下,能否向其监护人提出要求补偿的诉求?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例327:原告在房屋征收时属于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对征收补偿利益多分的情况下,能否向其监护人提出要求补偿的诉求?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被告朱某与原告朱某1系父女关系,两人均为系争公房的户籍在册人,现系争房屋面临征收,两人对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上海高院规定公租房动迁时候户籍在册并居住在里面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享受动迁利益,这里只是说不能单独享有,而不是不能享有,原告是户籍在册人员且居住在被动迁房屋里面,根据司法解释,应当获得动迁补偿利益。事实上,在生效判决中也认定有原告的动迁利益,只不过原告的动迁利益依附于被告,由被告在应得的基础上多分。鉴于生效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因为是原告的监护人可以多分补偿利益,现在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原告主张100万元作为补偿。

 

被告观点:不同意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原告在房屋征收时系未成年人,对房屋来源无贡献,且该户并不符合居住困难条件,无权单独取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所以,原告不是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主体。

由于原告的居住利益应附随于其监护人被告,故,即便作为原告监护人的被告可以适当多分补偿款,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主体也仅仅是被告,这是被告作为原告法定监护人本身应享有的权益,而非由原告本来作为权利主体应享有的权利转移到了被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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