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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29:当事人按照知青政策回沪后长期居住,后搬到外国长期生活直至房屋征收,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均为系争公房的户籍在册人员,且均实际居住过系争房屋,但张某1后来搬去国外居住,由张某2对系争房屋进行实际掌控,现系争房屋产生征收补偿利益,原被告对利益分配产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张某1虽居住于国外,但仍为系争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并于出国前满足居住于系争房屋的年限,也不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被告观点:不同意原告分得补偿利益。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
关于张某1,其按照知青政策回沪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其户籍迁入后亦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虽然2013年张某1出国后实际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但目前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张某1已加入他国的国籍或取得他国的永久居留权,因此无法排除张某1今后仍回国居住的可能性,考虑到张某1在本市没有获得福利性质的房屋,故仍以认定张某1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