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29:当事人按照知青政策回沪后长期居住,后搬到外国长期生活直至房屋征收,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

  发布时间:2023/10/6 16:36:55 点击数:
导读:案例329:当事人按照知青政策回沪后长期居住,后搬到外国长期生活直至房屋征收,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案情简介原告

案例329:当事人按照知青政策回沪后长期居住,后搬到外国长期生活直至房屋征收,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均为系争公房的户籍在册人员,且均实际居住过系争房屋,但张某1后来搬去国外居住,由张某2对系争房屋进行实际掌控,现系争房屋产生征收补偿利益,原被告对利益分配产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张某1虽居住于国外,但仍为系争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并于出国前满足居住于系争房屋的年限,也不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被告观点:不同意原告分得补偿利益。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

关于张某1,其按照知青政策回沪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其户籍迁入后亦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虽然2013年张某1出国后实际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但目前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张某1已加入他国的国籍或取得他国的永久居留权,因此无法排除张某1今后仍回国居住的可能性,考虑到张某1在本市没有获得福利性质的房屋,故仍以认定张某1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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