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44:曾取得私房拆迁安置,属于曾取得过拆迁安置,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发布时间:2023/12/3 22:52:39 点击数:
导读:案例344:曾取得私房拆迁安置,属于曾取得过拆迁安置,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案情简介张某1与张某2为兄妹,现两人对房屋征

案例344:曾取得私房拆迁安置,属于曾取得过拆迁安置,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张某1与张某2为兄妹,现两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张某1观点:系争房屋系殷某承租公房,2016年殷某去世,租赁户名未作变更。现系争房屋发生征收,包括安置房屋1套及征收补偿款。张某1系上海知青,自2008年居住系争房屋至征收。故己方均符合同住人条件。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入户后均未曾实际居住,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房屋内搭建系殷某受配房屋时既已存在搭建。综上,征收利益应由己方所有。

被告观点:不同意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2曾取得殷某名下私房拆迁安置,因其并非私房产权人,故应当认定张某2就此已曾取得拆迁安置。张某2于2000年6月购买一处公房产权,且实际居住该房屋,故应当认定张某2就此已曾取得住房福利。 张某2户籍于2005年6月迁入系争房屋,目前未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2入户后曾稳定连续居住满1年。综上,张某2均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不获征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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