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39:麦某虽入户后实际居住至征收,但其系基于婚姻关系迁入户籍,其与房屋来源及原公房承租人之间关系密切度均低于余某,且实际居住时间亦短于杨某,分配时要考虑这些因素。

  发布时间:2023/12/3 22:48:43 点击数:
导读:案例339:麦某虽入户后实际居住至征收,但其系基于婚姻关系迁入户籍,其与房屋来源及原公房承租人之间关系密切度均低于余某,且实际居住时间亦短于杨某,分配时要考虑这些因素。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

案例339:麦某虽入户后实际居住至征收,但其系基于婚姻关系迁入户籍,其与房屋来源及原公房承租人之间关系密切度均低于余某,且实际居住时间亦短于某,分配时要考虑这些因素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系涉案5人。杨某、杨某3(麦某之夫)系原承租人子女。杨某1系麦某之子。杨某1、周某系夫妻,杨某2系2人之子。现五人之间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杨某观点系争房屋系麦1承租公房,现发生征收。其居住时间最长等等,要求多分。

被告观点:某于疫情发生前搬离,己方4人居住至房屋征收,少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麦某系公房承租人,且迁入户籍后实际居住至征收,符合同住人条件,应获征收补偿款。且麦某作为公房承租人、特困对象、征收时实际居住人员,应获家用设施移装费、特困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及搬迁相关补偿费用。考虑麦某虽入户后实际居住至征收,但其系基于婚姻关系迁入户籍,其与房屋来源及原公房承租人之间关系密切度均低于余某,且实际居住时间亦短于余某,故除前述费用外,麦某、余某2人可作平均分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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