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律咨询热线
138 1643 7460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例二 谢某1系谢某3女儿,谢某3作为知青其户籍从系争房屋迁出,实际系响应国家号召离沪并非自住放弃系争房屋居住权益,后谢某1作为知青子女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结合当事人陈述系争房屋来源的情况,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应保障谢某1的居住权益,故本院认定谢某1即使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仍然系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常敬泉 律师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扫描二维码 添加微信 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西楼27B 联系电话:13816437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