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律咨询热线
138 1643 7460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静安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成年作为同住人居住使用的权益,主要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义务形成的,而不是基于其对公有住房的权利。故未成年人在征收补偿款中不享有独立的份额,但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款适当多分。因此,沈某2、沈某1虽然不认定为同住人,但在分配征收利益时随母亲柴某1一并酌情考虑。 常敬泉 律师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扫描二维码 添加微信 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西楼27B 联系电话:13816437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