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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虹府房征〔2020〕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舟山路,南至周家嘴路,西至公平路,北至岳州路。(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138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