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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8〕8号 |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为:长阳路54号、56号,50弄1-31号(单号)。(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图为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扩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