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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虹府房征〔2020〕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九龙路,南至大名路,西至武昌路,北至汉阳路。(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35、36、37、38、39、43、44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