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在限制交易期间内转让,在超过限制交易期后诉至法院的,如何认定转让协议的效力?如转让双方约定待限制期后再办理有关转让手续的,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07/12/15 22:38:18 点击数:
导读:公有住房在限制交易期间内转让,在超过限制交易期后诉至法院的,如何认定转让协议的效力?如转让双方约定待限制期后再办理有关转让手续的,该约定的效力如何?答:售后公房的转让,根据过去的规定是有期限限制的,但…

公有住房在限制交易期间内转让,在超过限制交易期后诉至法院的,如何认定转让协议的效力?如转让双方约定待限制期后再办理有关转让手续的,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答:售后公房的转让,根据过去的规定是有期限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现在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只要当事人订立转让协议的意思表不是真实的,可以确认其合同有效,以避免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滥用合同无效制度,随意撕毁合同。对于当事人约定在经过限制交易期限后办理有关手续的约定,属于对合同的履行附加了一定期限的行为。因为限制交易期限是固定的,也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明确知道该期限届至日期的,故而该约定属于附期限而非附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期限的,因此,该合同条款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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