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屋两卖,房主被判赔偿差价

  发布时间:2007/12/2 20:11:59 点击数:
导读:本报上海7月18日电一位市民一房两卖惹出了大麻烦,在先买主将其起诉到法院,不但索要房款和违约金,还要其赔偿高额市场差价格。今天,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乔某购房款29.5万…


    本报上海7月18日电  一位市民一房两卖惹出了大麻烦,在先买主将其起诉到法院,不但索要房款和违约金,还要其赔偿高额市场差价格。今天,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乔某购房款29.5万元,支付违约金13.9万余元,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吴某将一套安置房配额转让给乔某,协议约定房价27.9万余元,如果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50%的违约金。事后,吴某收取乔某29.5万元的房价款和其他费用。2004年6月,吴某拿到安置房后,又将该房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项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项某取得房产证。期间,乔某曾以吴某拒交房为由起诉到法院,项某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判决认定,项某受让吴某的房屋所有权系善意、有偿取得,其与吴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今年2月,乔某以吴某故意毁约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吴某返还购房款29.5万元;支付违约金13.9万余元,并支付购房差价损失29.1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讼房屋在不同时间节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论为该房的平均市场价格为70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一房两卖的行为显属故意毁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另认为,本案中,鉴于吴某故意毁约行为已经导致乔某无法达到获得房屋的合同目的,故乔某要求吴某返还购房款、按约支付50%违约金的要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鉴于双方在签约后房价不断上涨,吴某的故意违约行为成了乔某一定的经济损失,且吴某按约承担的违约金显然无法弥补乔某的损失,按照违约方完全赔偿原则,对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部分,吴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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