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引发“税争案” 苏州一房产中介被判承担营业税

  发布时间:2007/12/2 20:09:47 点击数:
导读:本报苏州12月13日电委托中介“限时卖房”,限期内没有成交,国家政策出台要加收营业税,27550元营业税到底由谁承担?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判决,被告中介公司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11月28日,原告王女士…

     本报苏州12月13日电  委托中介“限时卖房”,限期内没有成交,国家政策出台要加收营业税,27550元营业税到底由谁承担?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判决,被告中介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2005年11月28日,原告王女士和被告苏州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限时代卖合同》一份,约定将一套房屋委托顺驰公司出售,委托代卖期限为3个月,代卖价格51万元。同日,被告一连锁店出具了收到王女士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的收条,并书面保证合同期内“两证”安全,合同期满后归还“两证”。
    合同签订后,经被告居间介绍,确定了房屋买受人王美芳。2005年12月25日,三方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当日王美芳支付给原告定金5000元,并约定今年1月8日、2月8日分别给付原告10万元。可是在今年1月4日,在购房人未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顺驰公司便将“两证”交给王美芳的丈夫。事后,两名购房人突然人间蒸发。
    王女士知道后立即向吴中区房产交易所反映,这时购房人王美芳已将房产证放在交易所等待办理过户。幸亏王女士及时通知,才未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但直到今年10月18日,王女士和顺驰公司才从房产交易所取回“两证”。
    在此期间,国家连续出台调控措施,去年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今年5月29日,有关部门又宣布“将原定2年的征收期限延长至5年”。王女士的房屋是房产证发证日期为2004年3月22日,如在今年3月22日至今年5月31日期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营业税免予征收。由于新政策出台,王女士要多支付27750元营业税。为此,王女士将顺驰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
    法院审理后认为,妥善保管原告房屋产权证虽未在合同中体现,但根据约定系被告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而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自1月8日知道两证被骗,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原告的营业税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500元。

(华建文) 
法官说法
    国家实施房产新政,是双方签合同时所无法预料的。这符合法理上“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归责的原因,发生了当初不能预料的变化。委托售房合同的延迟履行所产生的营业税,应根据导致延误过户的责任,双方分担此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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