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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改变其促销宣传中承诺的设计结构,购房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购房者胜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4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写字楼认购书》,原告刘某先后支付定金合计121246元,被告出具了收款凭证。该工程完工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房时,原告刘某发现被告在施工中变更了设计结构,且被告又未告知原告,严重影响了原告定购写字楼的使用功能,原告与被告之间为此产生纠纷。法院另查明,被告房地产公司在该工程项目促销时所散发的宣传资料中,明确显示该工程项目的设计,且被告房地产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
庭审中,被告承认实际完工的写字楼与原促销宣传的楼体结构存在设计上的差异,主要原因是现有施工技术不能达到原设计要求,因技术原因而改变了规划和设计。但原告刘某称自己正是基于被告的上述宣传,才与被告签订了认购书,并足额交纳了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认购商用商品房,主要是基于对被告销售广告和促销宣传资料中关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所作出的具体说明和允诺,这足以让原告产生信赖,对原告作出的购房判断和购房选择起到了关键性影响。原告也因此与被告签订了认购书,明确了商品房的具体坐落位置、购房单价以及设定定金确保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原告实际支付了高额定金。故应当认定被告作出的上述销售广告及促销宣传资料虽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对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被告发出的要约;原告依此与被告签订认购书即是原告作出的承诺,而上述内容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因技术原因而取消了原来要约承诺有关部分,无论被告的这一行为是否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其行为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认购书不能继续履行,即双方没能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被告应按定金罚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所签订的认购书;被告房地产公司七日内退还原告定金121246元,并返还原告一倍定金121246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