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6 22:26:5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标(1994)第590号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各房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的通知

                                    沪工商标(1994)第590号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各房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

  随着本市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商品房广告发展迅速,其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广告行为,如有些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未经房管部门批准就先行发布预售广告;有的商品房广告中所发布的地段、价格、交通、配套设施、交付日期与实际相差甚远等,这类不规范或误导的广告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规定,对本市发布商品房广告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中的“商品房”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经市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商品房建设计划投资建造或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投资建造的居住用房及非居住用房。

  二、“商品房广告”是指本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又称广告主)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本市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预租)、出售(出租)以及进行项目宣传的广告。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申请发布商品房广告。

  三、商品房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出现或变相出现出售“使用权”、“单位产权”或“拆零销售”等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消费者。

  四、商品房广告中对商品房的名称、地址、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日期、售后服务的内容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真实。

  五、广告主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如下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1、申请发布商品房预售(预租)广告,须提交市房管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申请发布商品房出售(出租)广告,须提交市房管局颁发的《上海市商品房屋登记注

册证》;

  3、申请发布商品房项目宣传性广告,须提交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广告,还须提交市房管部门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六、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七、内销商品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布广告。外销商品房在境外发布广告,需经具有出口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违反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处罚。

  九、违反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造成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处罚;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根据情节分别不同情况,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十、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处罚。

  十一、广告主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四条处罚。

  十二、外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发布座落于外省市的商品房的广告,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布座落于本市的外销商品房的广告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请各区、县工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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