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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助房企摆脱困境
(本报资料图片)
一家之言
□王展
任何一个房地产项目,都会涉及到上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利益问题,如遇项目工程无法继续推进,无法通过房屋销售快速回笼资金,无法承受长期的高息压力,以及陷入资金短缺的困境,可不可以通过现行的政策法律的帮助,获得远期的发展?这不仅是一些房地产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房地产项目所属地政府应给予帮助解决、思考的问题。结合正在办理的几起案件,笔者以为“破产重整”是房地产企业摆脱困境、盘活项目的可选之路。
提到“破产”,很多人的第一印象是“清算还债”。但2007年6月1日我国新实施的《破产法》却告诉人们,除了人们通常理解的破产清算还债以外,还有一个真正能体现破产保护功能的“破产重整”概念,即,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在重整的提起方式上,分为:一是直接提起,即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二是间接提起,即在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程序过程中,债务人认为自身符合重整条件的也可以提起。
那么,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其提起破产重整到底有哪些好处?或者说,为什么说“破产重整”是房地产企业摆脱困境的唯一希望或出路?这是因为:第一,法院一旦依法裁定受理了企业破产申请,企业就开始享有一系列“破产保护”权利。比如,所有附利息的借款将停止计算利息;有关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将解除,执行程序将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也将中止。并且,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第二,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六个月时间内(又称为破产保护期,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三个月),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草案既包括债务清偿方案,也应包括企业经营方案。只要该方案的实施最终达到债务清偿率得以提升的目标,那么该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可能性就比较大。而一旦通过,则将由法院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房地产企业也就是实现了“松绑”,企业只要按该计划实施就可以了。
总之,笔者以为,破产重整制度在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还债之间设计了一个缓冲地带,给已经破产或者有破产可能的企业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难企业寻求破产保护的过程。
(作者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