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发布时间:2008/1/6 19:59:39 点击数:
导读:问: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答:(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

问: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答:(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
    (一)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本市他处的已购公有住房;
    (三)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
    (四)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过补偿安置;
    (五)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

(编辑:常敬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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