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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答:(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
(一)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本市他处的已购公有住房;
(三)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
(四)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过补偿安置;
(五)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
(编辑:常敬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