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发布时间:2008/1/6 20:03:00 点击数:
导读:问: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答:(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

问: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答:(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
    (一)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本市他处的已购公有住房;
    (三)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
    (四)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过补偿安置;
    (五)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

(编辑:常敬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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