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须诚信 任意毁约要担责

  发布时间:2008/4/26 22:07:00 点击数:
导读:房屋买卖须诚信任意毁约要担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月24日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结,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购房款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违约金4万元。2006年3月21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经三门峡一家置业咨…

房屋买卖须诚信 任意毁约要担责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月24日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结,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购房款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违约金4万元。
    2006年3月21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经三门峡一家置业咨询公司介绍,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及违约金问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第一批和第二批购房款共计8万元。该套房屋是被告单位集资建房,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该房屋尚在建造中。房屋竣工后,被告张某以建房集资款增加为由,要求增加房屋款。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该套房屋转卖他人,单方违约。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及原、被告的举证、质证,作出以上事实认定,考虑争议标的房屋转卖他人的事实,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角度考虑,未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被告单方违约,过错明显,须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常敬泉编辑)

上一篇:“黄总”卖了13套国有公房 三案犯分别进班房 下一篇:未按协议履行交款义务 购买者和担保人均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