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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华政
兄弟二人徐甲、徐乙,其父去世多年,是老母亲含辛茹苦将他们带大并娶上媳妇,现兄弟二人身体健壮,均有经济收入。2006年,农村户口的老二,即徐乙将老家几十亩山林填在自己的名下,城镇户口的老大认为这不公平,认为这山林自己也应有份。老母认为自己尚在世,兄弟不必为此争执。不料兄弟二人责怪老母亲态度不明,竟断了应付老母的赡养费。
法院认为,赡养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系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义务。这项法定义务,不以“分家产”为条件,更不得以分财产作为“等价交换”的条件拒绝赡养老人,作为子女均有共同承担赡养的义务。同时还应尽其所能,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使父母能够安享晚年。以任何借口不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均属违法行为,应立即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