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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和《物权法》接轨业内提醒
单方预告须有事先约定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本报讯 (记者田苗苗)不经卖家同意,也无须合同事先约定,只要凭借买卖合同就可申请单方预告登记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在实际操作中,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已与《物权法》接轨,单方预告登记必须有合同依据。业内人士提醒:购房者如要防止卖家 “一房两卖”,最好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采用上海市交易中心的示范文本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李先生购买了1套价值2000余万元的别墅,因为产权人陈小姐在国外,经陈小姐口头授权,产权人的母亲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李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签约过程中陈小姐的丈夫全程陪同。没想到,签完合同后,陈小姐觉得卖得便宜了,想反悔不卖。为了主张优先购买权,防止卖家再把房子卖给别人,李先生想到了单方预告登记。但向交易中心咨询时,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物权法》,单方预告登记必须有双方约定的书面文件,否则不予登记。李先生签约时根本没留心是否约定过,还是在工作人员的提醒下,他查看了合同,发现幸亏当时是依据交易中心的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买卖双方或一方有权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单方预告登记”,李先生这才一块石头落了地。
此前,为了防止卖家 “一房两卖”,买家可以自行去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单方预告登记,以此表明对该套房产享有优先过户权。只需出具买卖合同即可,对双方是否达成合意,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没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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