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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居住使用权”使她获益
离异女子获房屋动迁款35万元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本报记者陈云芳
通讯员李鸿光
仅仅维持了一年多再婚关系的李女士,因离异丈夫老张隐瞒了居所地的动迁费,遂以共有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该处房屋的动迁款。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老张名下房屋动迁款中,35万元归李女士所有。
本市石门一路某号的前后客堂及天井,系老张承租的公有房屋中独用部位。
2006年6月,老张再婚的配偶户籍迁入该处房屋内。3天后,该配偶的子女等人的户籍也迁至该房屋内。2007年7月下旬,老张与该地块的动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他以前后客堂有私搭阁楼,家中人口多,儿子女儿已成年,结婚需购置房屋等因素,要求动迁基地能给予补助。动迁单位工作人员出具书面承诺,给予老张一户动迁安置货币为人民币136万元。同年8月,动迁单位在对该户人员情况核定时,认定了李女士离婚时保留在该处的居住使用权,还认定老张后面的配偶及子女均不属安置对象。随后,老张从动迁单位领取了该房屋补贴款人民币68.9万余元。
因动迁单位未兑现应给付的136万元,老张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催讨余款66.8万余元。该诉请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判决后,老张与动迁单位均未上诉,动迁单位于2008年2月下旬为老张办理了一张为期3个月的定期存单,老张于
2008年5月下旬,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称,老张曾承诺与自己一同前往动迁组办理动迁事宜,可现在老张却违背承诺,私下与动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获得动迁款共计人民币136万元,因此,该笔款项应归双方共有,故要求老张支付给她动迁款67.9万余元。
法庭上,老张辩称与李女士非亲属关系人,离婚时对李女士只说保留居住权,而非实际居住。现自已得到的136万元动迁款,是按房屋面积计算而来,没有李女士份额,李女士属于另行安置对象。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李女士与老张在离婚时,已达成了保留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动迁单位在动迁调查时也核定李女士与老张为动迁安置对象,因此,李女士对老张签获的动迁补偿款136万元享有分割的权利。但李女士对该笔动迁款具体分割数额,要考虑该房屋的来源、性质、以及双方的实际状况等综合情况再酌定。法院以为,第一,老张在与李女士再婚前,就取得了该房屋的租赁使用权,直至动迁开始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第二,李女士与老张从再婚到离婚仅有一年多时间,老张在该段时间内3次提出离婚;第三,尽管动迁部门核定李女士与老张两人为安置人口,但所获得的动迁补偿款不仅仅以人口作为安置的唯一标准,还应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等因素。况且,目前老张已另行组织了家庭,也需要拥有一个可供居住的安定场所。考虑到年逾六旬的老张所获得的动迁安置款如按均等分割,则无法购得房屋保证他正常生活,遂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可从该房屋动迁款中分得35万元及等额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