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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各立遗嘱住房分赠两侄
一方独占产权被判无效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本报记者陈云芳
通讯员殷超
赵先生和葛女士夫妇各自立下遗嘱处理共有房屋,赵先生表明自己的份额由侄子小赵继承,葛女士表明自己的份额由侄子小葛继承。赵先生故世后,小葛从葛女士手中买下该房屋,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小赵认为小葛侵犯了他的权利,经交涉无果将小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小葛与葛女士之间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并按照公证遗嘱分割该房屋。
夫妇各立遗嘱赠房产
早先,赵先生和葛女士夫妇俩在梅陇买了一套房,该房屋登记在葛女士名下。步入晚年,由于夫妇俩膝下无子女,赵先生的侄子小赵和葛女士的侄子小葛共同照顾两人的生活。
单独买卖房屋起纷争
法庭上,小葛辩称,坚决不同意小赵的诉讼请求,并称,他与葛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小赵并非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如小赵接受遗赠的房屋应当作出明确的表示,而现在他并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故对该房屋没有权利。
法院认定买卖部分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赵先生去世后与葛女士共同约定系争房屋“葛女士百年后,产权证有双方侄子共同处理,已公证,各壹半”,这应当推定原告已接受赵先生对其的遗赠。因此,在赵先生去世后,原告享有该系争房屋一半产权。葛女士将该系争房屋全部产权出售给被告时,对其中属原告所有的产权份额的处理当属无权处分,在未经原告追认的情况下,对于该部分产权份额的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明知该房屋产权的共有情况,仍受让该房屋,亦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因葛女士生前已将梅陇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被告,故其所立的遗赠房屋产权的遗嘱当视为已被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小葛与葛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赵先生遗产部分无效,该部分房屋产权归小赵所有,小葛给付小赵折价款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