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房产证是否要过“登报”关

  发布时间:2008/8/9 17:13:14 点击数:
导读:补办房产证是否要过“登报”关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一张房产证,牵动着普通老百姓一辈子的安稳。一旦房产证遗失后申请补办,是否需要申请人事先在媒体上刊登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或者遗失的声明…

补办房产证是否要过登报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一张房产证,牵动着普通老百姓一辈子的安稳。一旦房产证遗失后申请补办,是否需要申请人事先在媒体上刊登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或者遗失的声明?728,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立法听证会上,与会者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提案方陈述的理由

    庞元(市房地资源局副局长):

《草案》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现行《登记条例》为淡化产权证书的作用,删除了原先规定的登报声明程序,权利人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经填写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明、登记部查阅证明等后,即可在7日内领取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经过五年多的实践,该规定为灭失产权证书的权利人补证提供了便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果补证程序过于简单,很难完全识别申请人身份真假,有些不法分子趁机骗取补证,进而骗取转移、抵押登记,这不仅容易引发房地产权利的纠纷,危及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也影响社会稳定。

    恢复补证的公开声明程序既有利于房地产交易安全,也与建设部发布的、200871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0821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合。另外,产权人有妥善保管产权证或登记证明的义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灭失的,产权人理应承担补证的相应费用,如登报声明的有关费用。因此,《草案》中恢复补证的公开声明程序是大势所趋,实践需要,此程序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赞成方陈述的理由

    朱元星 (徐汇区房产交易中心):这一规定很有必要,登记簿上的记载是登记的结果,但我们今天立法要求修改的这个条款是登记的前置,记载在登记簿上没有问题,但受理补证申请时应该要求当事人对遗失做一个什么样的说明?现在补证的数量一年比一年多,但每年两千多个补证里到底有几件是真正遗失的?大量欺骗买卖、民间借贷都由补证引起。当事人对自己的产权证有保管义务,如果遗失了,作为一种诚信和道义的原则,做一个声明也很合理。

    登记机关不是一个向外发布信息的地方。登记簿的登记信息是具有公信力的、对外发布的,除此以外,我们发布的其他信息没有公信力。有律师提到,不要登记在媒体上面,而登记在登记机关,供人家来查阅,但这不是一个法定查阅的范畴。

    陈纪凤(上海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在的草案条例与建设部房屋登记条例相一致,也符合房屋登记的公示性。记载权证遗失,通过公开形式登报是应该的,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但如果丢失的产证在登报后被他人冒用、造成损失,登报人是否可以以相关主体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陆可德(市民):在申请补证过程中,应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理由,灭失或者遗失的原因,如与盗窃、灾害等相关的话,建议居住地的警方给予证明,加强安全性。

    陆新龙(太平人寿):公示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议政府实行人性化管理,实行代理登记立项。

    郝洋(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方便查询补证后的情况,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应公示于房地产登记簿,而不是媒体。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并不是很好,比如说指定的某一家媒体,那具体指的又是哪一家?利害关系人不知道的话,基本上难以查询。即使只是指定一家报纸,那么又刊登在哪个版面上?头版还是整版?如果没有看到报纸,或者没有注意到这个版面,造成的损害由谁来承担?又由谁来认定呢?同时,登报还有一个费用问题,各个报纸刊登的费用不一致,所以,这就增加了刊登声明的困难性和不确定性,他可能会找一个最便宜的报纸、最小的地方登这个声明。但是补证的行为有一个行政许可的性质在里面,这样会使政府和媒体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所以我认为应当在交易中心或有关登记机构做出公示。

有异议方陈述的理由

    郝大海(市民):本条规定超出了《物权法》第14条规定的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让申请人在报纸上刊登灭失声明,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这没有必要,遇到补证情况,可以从行政收费上来体现。

    马永健(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补办房产证不需要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关键在于房地产交易机构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补办申请材料,这是防止风险发生最有效的措施,设置声明这一环节只是房地产登记机构推托责任的借口。在房地产登记方面,我们应当向公证法学习,公证法已明确指出,由于公证员的过错,导致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一种赔偿责任。房地产交易中心是进行有偿服务的,如果发生交易风险,只以尽了表面的审核义务来推托,不能让人信服。

    可以考虑在房地产登记基本信息的备注栏里记载曾经有过补发产证的情况。这样,既可以提醒买房人审核卖房人的基本信息,也可以提醒房地产登记处,在审查有过补证行为的房地产交易时更加严格地审核。这就能起到公示的作用,比登报更能让相关人查到信息。

    刘国宝(市民):产权人遗失、灭失房地产权证书而申请补领的,由产权人提出遗失证明,由登记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在一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方可补发。

    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教师):登记证书是一个权属的书面资料,没有公信力,真正正确的是登记簿。大家看什么都要看登记簿,而不是看登记证书。在这个意义上,不需要登记证书。但因为现在老百姓都信这个,所以这一条的出发点确是为了交易安全。实际上最关键的是把补发情况记录在登记簿里。提议利用网络查询替代媒体,在登记、查询系统里面能够查到登记情况。 (记者陈云芳实习生 顾劭斐根据人大公众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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