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存瑕疵 开发商应承担修理费用

  发布时间:2009/11/25 21:55:32 点击数:
导读:房屋质量存瑕疵开发商应承担修理费用2009.11.25B20版:法制周刊稿件来源:新闻晚报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wb/page_56/200911/t20091125_807401.html□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常敬泉[案情]王某与某…

 

房屋质量存瑕疵
开发商应承担修理费用
   2009.11.25      B20版:法制周刊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常敬泉
[案情]
    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其购买一套商品房,开发商通知王某交房时,王某发现该商品房内墙存在漏水痕迹。王某问:开发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评析]
    房屋质量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律、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质量瑕疵不影响房屋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和价值的,王先生可以采取修理措施,以消除瑕疵,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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