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第二套房出售要当心,房屋买卖前应当问清税

  发布时间:2009/4/5 20:58:37 点击数:
导读:遇第二套房出售要当心1-->房屋买卖前应当问清税田苗苗2009.03.27A06版:消费维权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本报记者田苗苗房屋买卖到底要缴多少税?交易双方应该在签合同前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以免引发…
遇第二套房出售要当心
房屋买卖前应当问清税
 
田苗苗
   2009.03.27      A06版:消费维权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本报记者田苗苗

    房屋买卖到底要缴多少税?交易双方应该在签合同前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以免引发纠纷,影响房屋交易。日前,徐汇消保委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下家认为中介在签合同前没说清个人所得税问题,变相抬高了房价,让自己多支付3.76万元房款。

    在房产交易中,上家往往将房屋交易的各类税费计入房价转嫁给下家。下家一时不察,就会替上家“买单”。消费者王先生就遭遇了这么一件事,他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徐家汇的一套二手房,中介公司当场提供了上家的全部房产信息,并计算了合同交易价。试算单中上家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两种不同税费规定,消费者因不熟悉相关税费规定,多次询问中介业务员,在场的店长反复强调:“只要上家提供完整购房发票,就不产生个人所得税,若有税费则由上家支付。”王先生相信了公司提供的信息,签订合同,约定成交价为188万元,随后王先生支付了第一笔房款。

    之后店长又通知王先生,因为上家有第二套房,要王先生为上家代付个人所得税。王先生当即提出异议。随后王先生至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后得知,上家的个人所得税仅与其家庭拥有住房套数有关,即家庭仅有1套住房就免缴,如有两套房就按房屋总价的2%缴纳,而与中介公司所谓的 “是否交全发票”根本无关。再对照公司提供的“税费试算结果单”及其说明,将税费中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故意设定为零。上家实际有两套房,公司伪造了所谓“上家已提供了购房发票就不用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没有从合同的交易价中扣除上家的所得税,有欺诈嫌疑。据此,王先生认为:公司明知上家有两套房,故意隐瞒事实,利用消费者对政策规定不了解进行蒙骗,为了做成交易,在“税费试算结果单”中将上家应缴个人所得税设定为零,变相抬高房价,与事实不符合使自己多付了3.76万元,要求房产经纪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消费者多次与该公司交涉未果,投诉至消保委请求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接案后,区消保委展开了认真的调查,立即同该企业进行沟通,对消费者投诉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由于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且中介公司认为消费者没有多支付费用,不同意赔偿,双方将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

■消保委提醒:

    徐汇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税费的计算应根据财政部最新规定。作为商家要有诚信,履行告知义务,明知卖出方有第二套房需缴个人所得税,就不该做与事实不符的事,也不应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不熟悉税费规定,弄虚作假用各种手法规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消费者在房屋买卖时应先咨询税费问题,不要贸然签合同。建议消费者在买卖房屋前,一方面要多咨询几家房产中介,也可以直接去各区县交易中心窗口咨询,尤其要问清税费问题,以免引起纠纷。

■相关链接: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二年(含二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二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如果是非普通住房不足二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二年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仅与其家庭拥有住房套数有关,即家庭仅有1套住房就免缴,如有两套房就按总房价的2%缴纳。

上一篇:楼市“小阳春”上家毁约频发,购房者须警惕三大借口 下一篇:丈夫瞒妻子“跳楼价”甩卖共有房屋被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