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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鸿光
家住上海市新闸路某号的单星,原与案外人葛某系原配夫妻关系,所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约25平方米,承租人为妻子葛某。2008年,该地块开始动迁拆房,据单星称与该动迁基地的汤某相识,汤某则“指导”可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增多被动迁人数多得动迁款,具体有汤某来安排、物色对象。同年11月5日,59岁的单星与妻子葛某办理了离婚手续。2天后,经汤某介绍案外人施先生与葛某登记结婚。同月28日,汤某又介绍汪颖(携有一女)与单星登记结婚。如此“暗度陈仓”的离婚后再结婚,一对夫妻成了两对夫妻,使得安置对象从2人变成了5人。
同月30日,单星、葛某一起与动迁单位签订了“动迁协议”,将葛某再婚的对象施某、汪颖及女儿均作为动迁安置对象,共获取动迁安置款170万元。之后,施某与葛某办理了离婚,据悉施某分到动迁款10万元,而“导演”汤某也分到动迁款15万元。
因汪颖与单星在动迁款分割上产生纠纷,47岁的汪颖在2008年12月26日向法院起诉称,婚后并未与单星共同生活,又发现单星仍与前妻生活在一起,遂以感情破裂要求与单星离婚,并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遇到动迁,应分得动迁款68万元(以170万元的五分之二计算)。但单星则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动迁款与汪颖无涉。
法院认为,汪颖与单星系自主婚姻,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互相了解,且均不珍惜夫妻感情,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恶化,应予准许离婚,但涉及汪颖要分割该室户动迁款68万元的主张,因该笔动迁款还涉及到其他案外人,应另案起诉解决,遂判决了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