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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周艳
[问题]
截止2009年5月31日,陈女士在上海某公司工作超过了15年,现用人单位与其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劳动关系。陈女士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复]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是劳动者月工资乘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陈女士的月工资计算则为2009年5月31日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即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其计算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计算,即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最多不超过12年。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即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起算。本案中,在新法实施之前陈女士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为13.5年,新法实施后在该公司又继续工作了1.5年。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可以得知,陈女士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当为12+1.5=13.5年。
同时,新旧法对于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制有不同规定,即2008年1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上不封顶。 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陈女士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没有最高额限制。在此后也不受新《劳动合同法》十二年最高年限限制的情形,但如果陈女士的月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仍应当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为限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