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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作出一审判决
退休后被上海商业会计学校返聘的陈老师,在校园内被学生撞伤。这到底算不算工伤?学校和黄浦区劳动局各执一词。昨天,黄浦区人民法院就全市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作出一审判决:退休人员被聘用的,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工作时受伤属工伤。
劳动局认定属于工伤
陈老师被撞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上海商业会计学校承认陈老师确实在学校被撞骨折,但学校与她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学校并未按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6年8月,陈老师直接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局在今年1月作出结论,认定商业会计学校与陈老师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老师的伤属于工伤。
校方申请行政复议被驳
商业会计学校认为区劳动局所参照的依据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合法性表示异议,遂向黄浦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学校不仅提出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的要求,还要求市政府审查并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两份规范性文件。
2007年4月,市政府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另外,《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这份审查意见,区政府维持区劳动局作出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法院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商业会计学校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黄浦法院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后认为,陈老师与商业会计学校之间已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此外,无论陈老师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与否,均不妨碍区劳动局依其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区劳动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被诉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